2017.12.29 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膠囊及錠狀健康食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下列事項:
(一)「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字樣。
(二)「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勿過量。」字樣。
二、膠囊及錠狀以外健康食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下列事項:
「本產品供保健用,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字樣。
三、前二點加註事項字體應與底色加以區別。
四、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後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之產品,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之產品,予緩衝期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其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製造之產品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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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QA問答集10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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