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3 發布「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解釋令,並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12月30日署授食字第0991304092號令 核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12月30日署授食字第0991304092號令,並自即日生效。報驗義務人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標示改正,應檢附之文件包含標示改正申請及計畫書、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不符合通知書、改正後標示樣張及其他該署指定文件。衛授食字第1072000589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