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4 第二次預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草案 (預定自106年7月1日施行)
第二次預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草案
發布日期:2016-07-04: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105年7月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1694號
主旨:第二次預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規定預定自106年7月1日(以製造日期為準)施行。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 2787-8000轉7371
(四)傳真:(02) 2653-1062
(五)電子郵件:401@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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