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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1.20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溯及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

2016.07.14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2070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修正總說明

為加強食用作物殘留農藥之管理,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及同法同條第二項規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爰擬具「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修訂1-methylcyclopropene 等五十九種農藥在三百七十六種作物類別之農藥殘留容許量。(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一)
二、 增訂波羅蜜於大漿果類。(修正條文第六條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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