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4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2070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修正總說明
為加強食用作物殘留農藥之管理,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及同法同條第二項規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爰擬具「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修訂1-methylcyclopropene 等五十九種農藥在三百七十六種作物類別之農藥殘留容許量。(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一)
二、 增訂波羅蜜於大漿果類。(修正條文第六條附表五)
● 發布令掃描檔
● 修正總說明PDF
● 修正總說明ODF
● 修正對照表PDF
● 修正對照表ODF
● 修正規定PDF
● 修正規定O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