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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31 第三次預告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2016.08.31 第三次預告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第三次預告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2355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各1份
主旨:第三次預告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頁。
四、實施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以製造日期為準)。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37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iyu@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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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影本
修正草案總說明
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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