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1 預告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及部分規定草案

預告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及部分規定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2556號函
附件:「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規定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規定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站: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67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ab478309@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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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公告
「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
「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規定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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