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5 修正「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布日期:2016-12-15】 :食品組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3843號
發文日期:105年12月14日
主旨:修正「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如附件。
附件:公告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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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告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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