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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2.19 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2016.12.19 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3909號
附件:「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1份
主旨: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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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影本
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修正總說明
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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