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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7 第二次預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1141號

附件:「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第二次預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

三、「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5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yyc1205@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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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預告公告

修正草案總說明

修正草案對照表

QA問答集草案

簡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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