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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26 修正「使用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子實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名稱並修正為「食品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之使用限制及其食品之警語標示」,並自即日生效。

2017.07.26 修正「使用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子實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名稱並修正為「食品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之使用限制及其食品之警語標示」,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1697號

附件: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pdf檔各1份

主旨:修正「使用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子實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名稱並修正為「食品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之使用限制及其食品之警語標示」,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使用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蛹蟲草子實體」:

1. 蛹蟲草子實體是以人工方式將蛹蟲草菌種接種至培養基上進行培育所得者,因此並無蟲體;子實體採收後直接食用或經乾燥磨粉等步驟供加工使用。

2. 蛹蟲草子實體之每日使用量以乾品計為600毫克以下。若為經萃取者,其萃取物每日使用量以蟲草素及腺核苷計算,分別不得超過3.6毫克及0.5毫克。

(二) 「蛹蟲草菌絲體」:

1. 蛹蟲草菌絲體為菌株經液態培養後,以高溫使菌株失活製成者。

2. 蛹蟲草菌絲體之每日使用量以乾品計為2公克以下。若為經萃取者,其萃取物每日使用量以蟲草素及腺核苷計算,分別不得超過3.6毫克及0.5毫克。

二、使用原料「蛹蟲草」之食品,應以中文標示下列事項:

(一) 「不建議嬰幼兒、兒童、孕婦與真菌過敏者使用」之警語。

(二) 產品形態屬膠囊狀、錠狀者,依每日使用量加註標示「一日請勿超過○份(或顆、粒、錠)」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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