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30 預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 字第1061301896 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膠囊及錠狀健康食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下列事項:

(一)「本產品非藥品,僅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字樣。

(二)「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多食無益。」字樣。

四、非膠囊及非錠狀健康食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下列事項:

(一)「本產品僅供保健用,不具醫療效能。」字樣。

(二)「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多食無益。」字樣。

五、前二點加註事項應以粗體字標明,且字體應明顯與其他文字及底色加以區別。

六、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後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之產品,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之產品,予緩衝期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其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製造之產品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七、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八、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34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ww123@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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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8月30日衛授食字第1061301896號預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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