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1 預告廢止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103年3月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號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原規定及其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政策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政策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4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ab1964@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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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廢止理由
食品過敏原標示原規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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