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6 公告修正「實驗室品質管理規範-微生物領域測試結果之品質管理」
一、本實驗室品質管理規範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規範內「檢測」乙詞為「檢驗」,「認證實驗室」乙詞為「檢驗機構」。
(二)刪除「人員資格」規定。
(三)修正培養基保存期限及乾熱滅菌條件。
(四)修正樣品如為完全包裝且在有效期限內,並依其條件保存可免於24小時內檢驗。
(五)修正精密度管制範圍僅適用於定量分析,半定量最確數(Most Probable Number, MPN)及定性分析不受此規範要求。另其最多納入3年之內陽性樣品數據;若3年內數據仍不足,可用參考菌株添加方式補足15個。
(六)刪除「參考文獻」。
二、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供參。
公告
實驗室品質管理規範-微生物領域測試結果之品質管制
微生物領域修訂比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