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7 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含蘆薈食品之標示」草案
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含蘆薈食品之標示」草案
公告日期:105年8月17日
公告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1304號公告
檢附公告供參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原料需確實經完全去皮後始得加工使用。
四、產品之使用量,以蘆薈素(Aloin)計每日不得超過10毫克。
五、含「蘆薈」之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不建議經期、懷孕或哺乳期婦女、12歲以下孩童、腸胃不適、腹痛串者及腎病串者食用」等同意義字樣之警語;檢具產品經檢驗機構檢驗所含「蘆薈素」含量低於0.1毫克/公斤之分析證明者,得免標前述之警語。
六、實施日期:前述第三點及第四點之規定自公告日起實施;第五點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 (以製造日期為準) 實施。
七、本案另載於本屬網站(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 (http://www.fda.gov.tw) 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八、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 2787-7382
(四) 傳真:(02) 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kevin40617@fda.gov.tw
●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