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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1.04 修正「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用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2017.12.11 預告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政策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08年7月1日生效,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統」或「公共政策網絡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陳述意見或洽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4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ab1964@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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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公告。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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