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31 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530號
附件: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主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公告稿掃描檔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問答集QA
Regulations on Nutrition Labeling for Prepackaged Food Produ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