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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1.20 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醯異戊醯泰樂黴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草案。

2019-05-13 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等19項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502號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四棱白粉藤(Cissus quadrangularis)藤莖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地靈(Stachys floridana)地下塊莖萃取粉末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三果木(Terminalia arjuna)樹皮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由圓酵母(Torula yeast)發酵製成之食品原料穀胱甘肽(Glutathion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Methylsulfonyl methane, MSM)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紫錐菊(Echinacea purpurea)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根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蛋殼膜(Eggshell membran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貓爪藤(Uncaria tomentosa)樹皮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冬蟲夏草菌絲體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雪蓮(Saussurea involucrata)組織培養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印度仙人掌(Caralluma fimbriata)地上植株萃取物及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舒可慢(Sucromalt)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果實或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肌酸(creatine、creatine monohydrate)之標示規定」、「食品原料奇異果(Actinidia chinensis)種子萃取物及草莓(Fragariax ananassa)種子萃取物之標示規定」、「食品原料狹葉紫錐菊(Echinacea angustifolia)根之標示規定」及「食品原料鼠尾草(Salvia hispanica)種子之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 「食品原料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四棱白粉藤(Cissus quadrangularis)藤莖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地靈(Stachys floridana)地下塊莖萃取粉末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三果木(Terminalia arjuna)樹皮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由圓酵母(Torula yeast)發酵製成之食品原料穀胱甘肽(Glutathion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Methylsulfonyl methane, MSM)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紫錐菊(Echinacea purpurea)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根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蛋殼膜(Eggshell membran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貓爪藤(Uncaria tomentosa)樹皮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冬蟲夏草菌絲體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雪蓮(Saussurea involucrata)組織培養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印度仙人掌(Caralluma fimbriata)地上植株萃取物及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舒可慢(Sucromalt)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果實或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品原料肌酸(creatine、creatine monohydrate)之標示規定」、「食品原料奇異果(Actinidia chinensis)種子萃取物及草莓(Fragariax ananassa)種子萃取物之標示規定」、「食品原料狹葉紫錐菊(Echinacea angustifolia)根之標示規定」及「食品原料鼠尾草(Salvia hispanica)種子之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18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yoannaluo@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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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300502-公告掃描檔(新訂草案)

1081300502-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相關連結

預告更新食品原料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規定之授權依據,並調整相關規定之名稱及用語,以完備法制程序
預告廢止「開放『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等19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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