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7 修正「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單位:研究檢驗組
主旨:修正「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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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授食字第1101902415號公文
衛授食字第1101902415號附件(檢驗方法)
衛授食字第1101902415號附件(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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