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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12 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生效。

2022-11-09 預告廢止「食品衛生檢驗項目暨抽樣數量表」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衛生檢驗項目暨抽樣數量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廢止理由:因「食品衛生檢驗項目暨抽樣數量表」所訂之抽樣數量,與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各區管中心現今執行相關稽查專案之抽樣規劃常有不符,已不合時宜且易造成後續處辦疑義,為使抽樣數量符合實際稽查狀況,故擬辦理「食品衛生檢驗項目暨抽樣數量表」廢止事宜。惟考量實驗室執行各類食品檢驗時,仍需有足夠檢體量供前處理程序及後續上機檢驗,故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一百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公開「食品檢驗之建議檢體量原則」,供各相關單位辦理食品檢驗時參考。
四、「食品衛生檢驗項目暨抽樣數量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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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授食字第1111901707號公告
衛授食字第1111901707號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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