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5 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公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 【發布日期:2016-06-15】 :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1787號

主旨: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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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影本 (105.6.15部授食字第1051301787號)
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總說明
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總說明(pdf檔)
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
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pdf檔)
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問答集
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問答集(pdf檔)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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