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4.13衛生福利部 預告訂定「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100400號
主旨:預告訂定「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五項。
三、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
(一)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品製造業。
(二)辦理工廠登記之罐頭食品製造業。
(三)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並辦理工廠登記之乳品加工食品業。
(四)辦理工廠登記之食品添加物製造業。
(五)辦理工廠登記之特殊營養食品製造業。
四、前項之食品業者應於下列期日前取得驗證:
(一)前項第一款之食品業者,除油脂製造業自公告日起實施,麵粉、澱粉、鹽、糖及醬油製造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其餘業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食品業者,自公告日實施。
五、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頁。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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