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5.10 食藥署修正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51301384號
附件:附件1-水產品貨品分類號列表及附件2-本次修正說明各1份
主旨:修正「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之附件1,並溯及至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生效。
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104年4月15日FDA食字第1041300613號公告之附件1「水產品貨品分類號列表」。
二、修正說明如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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