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1 公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衛生福利部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51304597號附件:「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主旨: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如附件),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公告掃描檔修正對照表修正總說明修正規定彙整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