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9 預告廢止「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2227號
附件:「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原規定及廢止理由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廢止「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三、「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https://www.mohw.gov.tw)「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60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frances@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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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廢止理由
原規定-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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