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7 訂定「旅館業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2659號 主旨:訂定「旅館業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事項:訂定「旅館業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公告掃描檔規定總說明規定逐點說明規定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