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3 預告廢止「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發文日期:107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1309 號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106年12月29日衛授食字第1061303745號公告)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34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ww123@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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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107.8.23-衛授食字第1071301309號)
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廢止理由
106年公告-1061303745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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