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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3 預告廢止「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104年6月9日部授食字第1041301610號公告)

發文日期:107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1315 號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104年6月9日部授食字第1041301610號公告)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34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ww123@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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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107.8.23-衛授食字第1071301315號)
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廢止理由
104年公告-1041301610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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