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9 預告修正「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市售包裝冷凍食品標示規定」、「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草案
一、訂定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市售包裝冷凍食品標示規定」、「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 」3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政策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統」或「公共政策網絡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7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ahchang@fda.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統」或「公共政策網絡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7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ahchang@fda.gov.tw。

預告修正「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市售包裝冷凍食品標示規定」、「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草案公告
「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市售包裝冷凍食品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