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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4.20 預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草案。

2018.11.30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發布日期:2018-11-30】 發布單位:研究檢驗組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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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授食字第1071902177號
衛授食字第1071902177號附件(檢驗方法)
衛授食字第1071902177號附件(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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