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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4.20 預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草案。

2018.12.19 公告訂定「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下列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一、辦理工廠登記之罐頭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二、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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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授食字第1071107152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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