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9 公告訂定「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下列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一、辦理工廠登記之罐頭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二、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衛授食字第1071107152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