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7 公告廢止本部104年6月9日部授食字第1041301610號公告之「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本部104年6月9日部授食字第1041301610號公告之「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並自即日生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108年1月17日衛授食字第1071303838號公告廢止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原104年6月9日部授食字第1041301610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