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7 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公告事項:一、「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如附件。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之產品,其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製造之產品,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108年1月17日衛授食字第1071303820號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