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7 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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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月17日衛授食字第1071303832號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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