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0 訂定「輸入蛋品及蛋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81301311號 訂定「輸入蛋品及蛋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生效。 附「輸入蛋品及蛋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 公告掃描檔 公告附件公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