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5 訂定「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 主旨:訂定「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訂定「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 衛授食字第1091900145號 衛授食字第1091900145號附件(檢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