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9 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

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2006781號
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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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29-衛授食字第1092006781號令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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