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30 預告廢止「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嬰兒配方奶水應加標示事項」、「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不得標示事項」、「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
發布單位:食品組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2175號
附件:「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嬰兒配方奶水應加標示事項」、「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不得標示事項」及「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等4項公告規定之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各1份
主旨:預告廢止「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嬰兒配方奶水應加標示事項」、「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不得標示事項」、「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等4項公告規定之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號
(三)電話:(02)2787-734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dada0518@fda.gov.tw

1101302175-公告掃描檔(110.9.30公告)
1101302175-公告附件-「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原條文
1101302175-公告附件-「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廢止理由
1101302175-公告附件-「嬰兒配方奶水應加標示事項」原條文
1101302175-公告附件-「嬰兒配方奶水應加標示事項」廢止理由
1101302175-公告附件-「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不得標示事項」原條文
1101302175-公告附件-「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不得標示事項」廢止理由
1101302175-公告附件-「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原條文
1101302175-公告附件-「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廢止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