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30 預告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發布單位:食品組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2172號
附件:「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公告日前已取得許可證者,其自公告日後一年起製造之產品,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號
(三)電話:(02)2787-734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dada0518@fda.gov.tw

1101302172-公告掃描檔(110.9.30公告)
1101302172-草案總說明(110.9.30公告)
1101302172-草案逐點說明(110.9.30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