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5 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三十六點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3158號
主旨: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三十六點,並自年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三十六點。
1101303158-「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公告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總說明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對照表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