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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6 預告廢止「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前行政院衛生署七十八年七月一日衛署食字第八一一二四四號公告)。
2022-11-08 公告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2625號
附件:修正規定之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主旨: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公告事項: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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