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7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結晶紫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結晶紫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3-04-27 | 維護日期:2023-04-25 發布單位:研究檢驗組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結晶紫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結晶紫及其代謝物之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