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30 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十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公告事項: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十八點。公告掃描檔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簡表說明問答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