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5 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2006438號
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衛授食字第1122006438號令
衛授食字第1122006438號令附件(第2點修正規定)
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附表修正對照表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112年12月15日修正後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