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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11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皂樹皮萃取物」,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衛福部食藥署 - 日本食品管理工作Q&A

衛福部食藥署 - 日本食品管理工作Q&A

Q1:有關104年「日本輸入食品報驗申報不實」案之查核情形為何?

A1:食藥署於104年2月26日於輸入食品查驗發現某日本進口醬油疑似產地申報不實,遂於104年3月19日至24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及相關衛生局,主動聯合稽核,發現有進口業者以貼標方式申報不實食品產地的情事。已命令違規業者預防性下架外,並已將相關問題產品均送請原能會進行輻射檢驗。

Q2:總共有幾件產品來自我國「已公告禁止輸入的日本五縣市」?

A2:此次聯合稽查,截至4月2日下午4時總計有374項產品製造地疑似為已公告暫停受理輸入報驗之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5縣,疑似違規產品現場均已封存,並命業者立即通知下游業者預防性下架。

Q3:已完成多少產品之輻射檢驗,是否檢出輻射值,食用「疑似自日本禁止輸入五縣的品項清單」所列食品,是否將對人體造成健康風險?

A3:所有疑似問題產品均送檢驗輻射,目前送驗551件均未驗出,暫無衛生安全的疑慮,但因屬於不得輸入之產品,已命業者立即通知下游業者預防性下架,並應於3月27日(五)晚間24時前,完成下架作業。如民眾有相關產品清單疑慮,可至食藥署網站查詢疑似自日本禁止輸入五縣的品項清單(網站http://www.fda.gov.tw/tc/index.aspx首頁>日本食品管理工作專區>疑似自日本禁止輸入五縣市之品項清單)。

Q4:業者將我國禁止之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之食品輸入我國,政府可以如何裁罰﹖

A4:輸入該5縣產品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5項之規定,而其輸入食品申報不實之行為,亦涉違反同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皆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Q5:日本的食品安全可食嗎?

A5:
1. 食藥署於100年3月11日起,凡日本福島等5縣輸入之食品暫停受理報驗,亦針對日本輸臺嬰幼兒食品等八大類食品,進行逐批查驗,准予進口地區之產品,經逐批查驗,檢驗符合我國及日本之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則為合格且安全的。
2. 本次疑似來自非准進口地區之問題產品551件,均受輻射檢驗,雖未檢出,但因屬於不得輸入之產品,已命業者立即通知下游業者預防性下架,並應於3月27日(五)晚間24時前,完成下架作業。
3. 環境中本來就存在輻射背景值,食品或水中檢測出輻射無須恐慌,只要輻射在標準值以下,而且不是長期食用,並不會對身體健康造成威脅。

Q6:在哪裡可以查詢到疑似汙染產品品項?

A6:食藥署網站之日本食品管理工作專區之「疑似自日本禁止輸入五縣市之品項清單」(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4341),查證相關訊息。

Q7:在進口時如何把關以查到有輻射食品進入國內,讓國人食的安心?

A7: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係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執行邊境把關。並已將相關問題產品送請原能會進行輻射檢驗。食藥署送驗551件,均未檢出。食藥署持續加強日本輸入食品邊境管制措施,涉案廠商自日本輸入產品改列逐批查核,通令港埠加強對其他日本輸入產品之產地查核。

Q8:輻射產品事件如何退換貨?

A8:
1.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製造及販售業者應確保商品符合衛生安全,針對民眾因購買日本改標食品而造成權益損害,業者有責任從寬從優辦理退換貨作業,並將退換貨品名、條件、地點及時間儘速對外公布。
2.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已於103年9月5日發布要求七大賣場應以有利消費者之方式從寬從優辦理退換貨,並通函各地方政府消保官應妥適處理因本案所衍生之消費爭議。民眾有退貨糾紛,可求助地方消保官協助認定。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Q9:日本輻射產品流入台灣,為什到現在才公布?

A9:有關「日本輸入食品報驗資料不實」案,係由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主動發現,經過抽絲剝繭之查證,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及相關衛生局主動出擊聯合稽查,未有隱匿之情事。

Q10:本次日本輻射事件,讓消費者感到不安,食不安心,請問食品藥物管理署之改善政策及內容為何?

A10:
1. 已全面要求「疑似自日本禁止輸入五縣市之品項清單」之產品預防性下架。
2. 涉案廠商自日本輸入所有產品均改列逐批查驗(由查驗人員赴產品放置處開櫃開箱檢查外觀、品質及核對標示,並抽樣檢驗)。
3. 加強查核產地標示,並持續逐批檢驗日本輸臺嬰幼兒食品等八大類食品之輻射值。
4. 儘速公告日本輸臺食品應檢附官方產地證明及輻射檢驗證明,以確保市售食品安全。

Q11:日本輸臺食品應檢附產地證明及輻射檢驗證明何時公告及實施? 實行地區是全日本還是僅福島等5縣?

A11:食藥署依立法院附帶決議,刻正依行政程序辦理公告作業。

Q12:新聞報導指出邊境人力僅45人,查驗人力不足,食藥署如何改善?

A12:因應3月19日起加強對日本輸入食品查驗,食藥署已調度人員協助邊境相關業務,依據邊境報驗批數與開櫃檢查人力需求,加強人力調度,絕不讓邊境缺乏人力,邊境報驗因季節性、節日性有高低峰,食藥署均依業務所需調度人力分配。

Q13:媒體指出,有廠商針對食藥署所發布之「由日本輸入之食品,需檢附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之草案,提出反對意見,希望食藥署公告日本輸臺食品應檢附產地證明及輻射檢驗證明?

A13:
1. 衛生福利部於103年10月28日公告預告2項草案,將對日本輸入食品,要求檢附產地證明及對高風險類產品要求檢附輻射檢驗證明。於預告期間,接獲逾百件評論意見,多數為反對該措施施行之意見。
2. 衛生福利部於104年2月5日召開「日本食品輻射管理意見交流會議」,並邀請立法委員、學者專家、消保團體、食品業界及公會代表與會,就103年10月28日衛生福利部針對日本輸臺食品應檢附官方證明之兩項草案,與各界展開意見交流。食藥署將收集各界意見,進一步評估日本輸入食品管理之措施。
3. 日本核災區食品之管制措施調整,需依據國際管理措施、科學實證及風險評估結果,並參考其他各國規範,以研議整體食品安全措施,且政府立場始終是以維護我國民眾食品安全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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