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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06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 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 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08月21日部授食字第1031302025號公告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07月31日部授食字第1041302694號公告修正
一、 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如下:
(一)食用油脂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二)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三)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四)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水產品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五)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六)取得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許可之業者。
(七)黃豆之輸入業者。
(八)玉米之輸入業者。
(九)小麥之輸入業者。
(十)茶葉之輸入業者。
(十一)麵粉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二)澱粉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三)食鹽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四)糖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五)醬油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六)茶葉飲料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十七)本點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所指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未包括改裝業者。

二、有關前點食品業者之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一)第一款: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二)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工廠登記者,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三)第五款: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四)第六款: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五)第七款至第十款: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六)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之輸入業者: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七)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者,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三、食用油脂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對其動物性油脂產品及植物性油脂產品之原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每半年至少一次:
(一)動物性油脂產品應就動物用藥殘留、農藥殘留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對其原料進行檢驗。
(二)動物性油脂產品應就重金屬、總極性化合物、苯駢芘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對其粗製原油進行檢驗。
(三)動物性油脂產品應就重金屬、總極性化合物、苯駢芘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對其精製油進行檢驗。
(四)植物性油脂產品應就農藥殘留、真菌毒素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對其原料進行檢驗。
(五)植物性油脂產品應就重金屬、真菌毒素、總極性化合物、苯駢芘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對其供精製用之粗製原油進行檢驗。
(六)植物性油脂產品應就重金屬、真菌毒素、總極性化合物、苯駢芘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對其直接供食用之粗榨原油進行檢驗。
(七)植物性油脂產品應就重金屬、棉籽酚(使用棉籽油者)、總極性化合物、苯駢芘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對其精製油進行檢驗。

四、肉類加工、乳品加工及水產品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就動物用藥殘留,對其產品之養殖魚貝類原料、畜禽肉類及其他可供食用部位原料、生乳原料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五、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對其單方食品添加物產品及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一)單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就重金屬或重金屬以外之不純物,對其成品進行檢驗。
(二)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非屬香料產品者,應就重金屬或重金屬以外之不純物,對其食品添加物原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
(三)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屬香料產品,應就重金屬或重金屬以外之不純物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對其原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
六、取得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許可之業者,應就成品之微生物及營養素含量,對其特殊營養食品產品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七、黃豆、玉米之輸入業者,應就真菌毒素、農藥殘留或重金屬,對黃豆、玉米產品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八、小麥之輸入業者,應就真菌毒素或農藥殘留,對小麥產品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九、茶葉之輸入業者,應就農藥殘留,對其茶葉產品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十、麵粉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應就真菌毒素,對麵粉成品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十一、澱粉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對其澱粉產品之原料或成品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一)澱粉產品應就真菌毒素、農藥殘留或重金屬,對其農產植物原料進行檢驗。
(二)澱粉產品應就順丁烯二酸(酐)或其他衛生管理項目,對其成品進行檢驗。
十二、食鹽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應就重金屬,對其食鹽成品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十三、糖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對其糖產品之原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一)糖產品應就農藥殘留或重金屬,對其農產植物原料進行檢驗。
(二)糖產品應就二氧化硫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對其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
十四、醬油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對其醬油產品之原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一)醬油產品應就真菌毒素,對其農產植物原料進行檢驗。
(二)醬油產品應就單氯丙二醇(3-MCPD)或其他衛生管理項目,對其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
十五、 茶葉飲料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就農藥殘留,對其茶葉原料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十六、 業者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檢驗方法,或國際間認可之檢驗方法為之。
十七、 食品業者依本公告所辦理之檢驗結果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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