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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公告
- 2016.08.05 預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草案
相關公告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主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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