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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9 預告訂定「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草案
相關公告
預告修正「化粧品色素成分使用限制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三項。
輸入供食品用途之「一氧化二氮」產品,應檢附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COA),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內容項目,應載明一氧化二氮含量,一氧化二氮鑑別項目包含溶解度及紅外線吸收或層析,一氧化二氮純度項目包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鹵素(以氯計)及氨,及其檢驗方法,以及具備足以與貨品連結之資訊(批號、製造或有效日期)。
主旨:預告修正「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預告訂定「食用冰塊」、「脫水蔬果」、「冷凍冷藏水產品」之食品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草案3份,草案評論期至109年5月1日。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第六條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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