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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5公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發布日期:2022-07-05】 發布單位:食品組
相關公告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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