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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13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 並自即日起生效
相關公告
主旨:訂定「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主旨:廢止「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之檢驗」及「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銅、鉛及鎘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主旨:修正「嬰兒穀物類輔助食品中黃麴毒素B1之檢驗方法」,名稱並修正為「嬰幼兒食品中黃麴毒素B1之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赭麴毒素A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主旨:預告修正「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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