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6 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516號附件:「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主旨: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公告稿總說明對照表QA簡表